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2500号之一
原告:MSC软件公司(MSC.SoftwareCorporation),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新港滩,麦克阿瑟大楼4675号900室。
法定代表人:沙赫德(ShahdadZand)。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惠锋,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优必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C1栋16、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L。
法定代表人:周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松,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MSC软件公司诉深圳市优必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MSC软件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MSC软件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MSC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MSC软件公司负担,剩余部分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卞 飞
审判员 兰 诗 文
审判员 钟 小 凯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黄妙玲(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