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22601号
原告:上海智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戊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3016209246。
法定代表人:茹晨。
被告: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南山智园****信用代码91440300593047655L。
法定代表人:周剑。
原告上海智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智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