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07民初36514号
原告深圳市易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赖某某。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广东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万元,并自2020年5月27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逾期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被告未提供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
本案相关情形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扶)梯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订购2台电梯,合同总价款40万元,付款方式为分三批付款,合约签订生效后7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10万元;货到工地支付15万元,安装完毕后经验收15万元。后双方对案涉电梯设备进行验收,被告对原告出具的《电梯竣工移交单》予以签字确认。2019年4月17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函件,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30万元,被告予以签字确认。2019年4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送《货款催收函》,再次要求被告于2019年5月15日前支付剩余货款30万元,被告亦予以签字确认。
2020年5月27日,双方对案涉货款履行事宜签订《协议》。原告提供的《协议》复印件显示,双方确认被告尚欠货款30万元,按月利率1%计息,被告还承诺由原告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其房产作为对案涉货款的抵押。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在诉讼中有提供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反驳原告请求的权利,被告在本院向其送达诉状及证据副本后未提供答辩及证据,视为被告对相关权利的放弃。
双方双方当事人的交易关系,有《电梯买卖安装合同》、《电梯竣工移交单》、《货款催收函》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30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能就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5月27日签署的《协议》提供原件。对原告要求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即使该协议的约定真实存在,因为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可以在其承诺的货款宽限期之前要求被告承担责任。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可以按依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对原告超出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钟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易某某电梯有限公司货款30万元,并自2020年5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5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