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3089号之一
原告: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团结中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易美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坑社区甘***3号南宏综合楼C栋C3-6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易美诚电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8元,财产保全费900元,合计诉讼费用1868元,由原告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坚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