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际能源裕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净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国际能源裕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3民特3号 申请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净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山东融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国际能源裕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阳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劳苗,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净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国际能源裕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净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称,2017年3月1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电厂2×100万千瓦发电项目湿法烟气脱硫及脱销BOT合同》。合同第22.3.1款约定“凡因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要求仲裁的应提交阳泉仲裁委员会”。2019年7月9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就合同履行发生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案字(2019)第61号)。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及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依据上述规定,仲裁首先要求“双方自愿”,即仲裁是双方合意的结果,现申请人不同意仲裁,视为双方未达成合意。同时,双方事后亦未形成新的仲裁约定及补充协议,故该仲裁条款无效。另,依据仲裁法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的规定,申请人有权在***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综上,申请人认为双方仲裁协议无效,故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的仲裁协议无效;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山西国际能源裕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称,一、案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所要求的主体要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应为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二、在订立案涉仲裁协议时,二申请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自愿的,其应当受该仲裁协议约束,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权单方面否认该合意的效力。 经审查查明:2017年3月11日,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净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国际能源裕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山西国际能源裕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厂2×100万千瓦发电项目湿法烟气脱硫及脱销BOT合同》,合同第22.3款“争端的解决”第22.3.1项约定;“凡因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要求仲裁的应提交阳泉仲裁委员会”。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BOT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中对仲裁事项及仲裁委员会均做了明确约定,申请人关于现在不同意仲裁、双方未形成合意的理由于法无据,其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净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净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