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际能源裕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净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之一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执6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国际能源裕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温池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一: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冠县工业园区苏州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二:北京净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发展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山西国际能源裕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净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阳泉仲裁委员会***字[2019]第4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一、《BOT合同》已建工程归山西国际能源裕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北京净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BOT合同》有关的全部施工资料交付山西国际能源裕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二、北京净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山西国际能源裕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其垫付的仲裁费人民币502061.5元。因北京净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西国际能源裕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净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也没有报告财产。本院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北京净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来法院,但被执行人没有到庭。本院拨打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联系人电话,受话者均称已离职。
2021年11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山西国际能源裕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告知法院对被执行人北京净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查控情况及其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因不能联系到被执行人,仲裁裁决第一项:北京净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BOT合同》有关的全部施工资料交付山西国际能源裕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因客观原因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该公司表示理解,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暂不申请处置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目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本院告知该公司将依法终结特定物交付部分的执行,待导致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的客观原因消除后再依法恢复执行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上述事实,***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书面材料、本院调查材料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在执行中,出现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时,人民法院裁定案件终结执行;导致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的客观原因消除后,应当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中,因被执行人北京净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特定物交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山西国际能源裕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客观原因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可以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阳泉仲裁委员会***字[2019]第41号裁决中特定物交付部分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高 峰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勾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