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际能源裕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某有限公司1与某有限公司2、被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其他民事函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山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核的申请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国际能源裕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净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审核后,对你院拟撤销阳泉仲裁委员会***字[2019]第41号仲裁裁决的报核意见,不予核准。 本院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司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本案山东三融公司是否签订了质押合同,山东三融公司一清二楚,即使山西裕光公司隐瞒了该事实,山东三融公司完全可以向***陈述该事实。该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情形。 你院认为该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理由是裁决说理和裁决结果前后矛盾,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该理由如成立,也是仲裁裁决实体存在的问题,不属于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由。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4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