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27民初4621号
原告:***,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翀,上海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浙江省淳安县。
第三人: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翀,上海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将其持有的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变更登记为原告***;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代理审判员方莹、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及上海海大技术转移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签订《股权合作协议书》,约定由上海海大技术转移有限公司与原告以知识产权作价600万元,被告及**分别出资1020万元、380万元,合资设立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为法定代表人。其中被告***持有51%的股权,应出资额为1020万元。2016年6月28日,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完成注册登记。2016年9月30日,被告***承诺于2016年12月30日前将第一笔注册资金600万元交纳到位,如未能按约交纳,则自愿放弃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并协助办理退出手续。后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5日召开股东会议,同意被告***的承诺,并同意如2016年12月31日被告仍未履行出资义务,则由原告接收被告所放弃的全部股权。因被告未履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将其持有的股权变更登记为原告所有。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将被告***持有的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为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方 莹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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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