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博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郓城县金鹏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13民初7834号 原告:山东博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郓城县金鹏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博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县金鹏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博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山东博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博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计438元,由山东博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