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博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宜兴市江益环保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民初1058号

原告:山东**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济开发区南园紫荆花路0051号。

法定代表人:吴光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远利,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江益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宜丰北街。

法定代表人:卢君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华君,宜兴市徐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江益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环保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东**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16元,减半收取计3458元,由山东**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