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民初1058号
原告:山东**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济开发区南园紫荆花路0051号。
法定代表人:吴光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远利,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江益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宜丰北街。
法定代表人:卢君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华君,宜兴市徐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江益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环保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东**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16元,减半收取计3458元,由山东**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