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博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净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3民初1962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光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远利,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净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施雅琼,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净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以其法定代表人吴光勇名下的鲁A×××**号奥迪轿车作为担保。本院于2019年5月19日作出(2019)鲁0113民初196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上海净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现该案已审结,申请人山东**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车辆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此符合法律规定中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吴光勇名下的车牌号码为鲁A×××**号奥迪轿车一辆的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房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