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02民初1633号之三
申请人:山东**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济开发区南园紫荆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697498901N。
法定代表人:吴光勇。
被申请人:萍乡**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五陂镇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MA35FYMG2D。
法定代表人:欧阳美兰。
申请人山东**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萍乡**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下达了(2019)赣0302民初16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20000元的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还款义务,相应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萍乡**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叶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陈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