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河北鸿科碳素有限公司与山东国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7民初492号

原告:河北鸿科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西王舍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329721321X。

法定代表人:高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邦平,男,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被告:山东国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旅游度假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北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568137595W。

法定代表人:马立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亮,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凤,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博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济开发区南园紫荆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697498901N。

法定代表人:吴光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鸿科碳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国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博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河北鸿科碳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东国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博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原告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鸿科碳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国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博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86元,减半收取计16243元,由原告河北鸿科碳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领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孔晓梅

书 记 员 贾倩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