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浙0281执1842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不明。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浙0281民初1596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41082.86元、案件诉讼费11412元、执行费1281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6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百余元,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位于余姚市小曹娥镇万悦府(一期)地下室25个车位和位于余姚市小曹娥镇万悦府(二期)地下室25个车位已经本院另案拍卖、变卖均流拍;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BXXX**汽车一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认为上述车辆无实际处置价值,并向法院申请不处置上述车辆,本院予以准许;被执行人名下有价证券等财产。截至2026年6月3日,本案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对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提起破产申请,其同意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