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2民初7589号
原告:谢某某,男,1971年2月17日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女,1968年2月26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负责人:卞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原告谢某某于202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