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途泰工业工具有限公司

上海途泰工业工具有限公司与大某某今日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执502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途泰工业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518号2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HakanBengtAndersso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军,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齐,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大***今日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工业园区(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孙岚,总经理。
原告上海途泰工业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大***今日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7民初5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大***今日自动化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上海途泰工业工具有限公司791,156.8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1年7月20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至期,被执行人大***今日自动化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大***今日自动化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大***今日自动化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止),并依法扣划到银行存款251,741.89元,已发还申请人上海途泰工业工具有限公司。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30日前自行向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续冻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冻结措施自动解除,在冻结期间如发生突发情况,请以书面形式通知本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 贤
审判员 孙文华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薛 岑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