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途泰工业工具有限公司

上海途泰工业工具有限公司与大某某今日自动化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执恢10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途泰工业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518号2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HakanBengtAndersso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军,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齐,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大***今日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工业园区(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2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上海途泰工业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大***今日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7民初5103号民事调解书、(2021)沪0117执异33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大***今日自动化有限公司、**共同支付申请人上海途泰工业工具有限公司539,414.96元。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2年7月4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因无人签收遭退信。本院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至期,被执行人大***今日自动化有限公司、**均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大***今日自动化有限公司名下有号牌号码为辽BXXX**的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2024年7月27日止)。该车辆现尚无法处置。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大***今日自动化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均自:2022年7月8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并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内扣划到人民币7,927.11元,已发还申请人上海途泰工业工具有限公司。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30日前自行向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续冻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冻结措施自动解除,在冻结期间如发生突发情况,请以书面形式通知本院。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大***今日自动化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 贤
审判员 孙文华
审判员 王彦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薛 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