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浙杭执民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途泰工业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66780296-8。
法定代表人龚元相。
被执行人浙江青年莲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江东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70625237。
法定代表人庞青年。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14961.28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75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浙江青年莲花汽车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522511.28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青年莲花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罗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