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龙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常州朗诣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苏0412执4476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龙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常州朗诣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武商初字第12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55800.57元。
本案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及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车辆等其他财产的登记信息,银行无足额的存款,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