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2民初2765号
原告:湖南广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办事处长庚路社区洞庭大道西段250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龙阳街道新街社区***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广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湖南广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湖南广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广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15.5元,由湖南广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平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