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益阳市富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广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民辖终1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益阳市富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槐奇岭村。
法定代表人:黄寿保,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广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办事处长庚路社区洞庭大道西段2509号。
法定代表人:李和东,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益阳市富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广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1)湘0903民初45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应为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本案中双方合同履行地为湖南省常德市柳叶湖社区服务站,被告住所地为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办事处长庚路社区洞庭大道西段2509号,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该院辖区内,本案应由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被告湖南广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处理。
益阳市富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1)湘0903民初4587号民事裁定,本案继续由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加气混凝土砌块销售合同》没有对合同履行地进行明确约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中或者补充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湖南省常德市柳叶湖社区服务站于法无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益阳市富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起诉湖南广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湖南广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等费用,益阳市富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此外,本案已经由原审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保障案件及时审理,减少当事人诉累,本案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为宜。综上,上诉人益阳市富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纠正。原审裁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1)湘0903民初458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继光
审判员  张文清
审判员  蔡鹏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苏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