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益阳市富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广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3财保56号
申请人:益阳市富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槐奇岭村。
法定代表人:黄寿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喻旭龙,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广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办事处长庚路社区洞庭大道西段2509号。
法定代表人:李和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益阳市富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广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其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享有管辖权,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广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益阳市富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益阳市富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长  颜志军
审判员  曹卫恩
审判员  龚春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晏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