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财保880号
申请人:广西***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大学西路88号A座10楼A1006室。
被申请人:山东***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道办事处新村西路163号鸿***11号楼7层1-704。
被申请人:**,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车站街73号院2号楼3**301号。
申请人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保全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广西***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功成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连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