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艾科普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海酩威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381财保36号

申请人: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合山市人民中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8119979082X0。

法定代表人:何志朝。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飞,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合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鹏飞,男,1993年3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

被申请人:广西海酩威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合山市产业转型工业园横三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093385607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被申请人:覃义宏,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申请人:黄伟文,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被申请人:南宁海酩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华路2号正鑫科技园高层厂房1楼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7130305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宁艾科普实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滨河路5号中盟科技园4号楼10楼10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48257859。

法定代表人:唐海林。

申请人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海酩威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覃义宏、黄伟文、南宁海酩威科技有限公司、南宁艾科普实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并在360908.97元的标的额内进行冻结或者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广西海酩威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覃义宏、黄伟文、南宁海酩威科技有限公司、南宁艾科普实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海酩威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覃义宏、黄伟文、南宁海酩威科技有限公司、南宁艾科普实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60908.97的财产[实际查封、冻结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清单]。

案件申请费2325元,由申请人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志成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潘肖海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