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1民终44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桂语江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某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昌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某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4)赣0112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昌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昌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昌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8元,减半收取8754元,由南昌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南昌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875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