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执恢107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1号新村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沪0120执恢10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 威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锋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