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孚恒升科技有限公司

威海精讯畅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孚恒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91民初778号 原告:威海精讯畅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BYD425H,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22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海环翠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市中孚恒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0FTC4J,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社区留仙大道4168号众冠时代广场A座341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威海精讯畅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孚恒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威海精讯畅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精讯畅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精讯畅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财产保全费980元,均由原告威海精讯畅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