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103执37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07林海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韦高吉。
被执行人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26-1号东方国际商务港第A座13层1305、1306号房。
法定代表人阮华斌。
本院在执行广西桂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456935.52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谭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