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4民初3800号
原告:京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垛子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5871706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懂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北路65号之十五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剧场-自编一层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30472115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京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京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京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尹 琪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