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京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民初18117号 原告:京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垛子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58717064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1层20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67496713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单位宿舍。 原告京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泰控股公司)诉被告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泰控股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国测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京泰控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物价款1263601.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价款结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欠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LPR的标准计取,自逾期付款之日2019年1月30日起暂计至2022年10月31日,暂计184258.46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9月6日签订《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11B地块木门及窗套线供货安装合同》(合同编号:201708106,以下称《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11B地块木门、窗套线,合同具体约定如下: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11B地块1#2#4#13#14#15#16#楼木门、窗套线供货安装。二、产品及价款: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暂估总价合同。暂估总价:人民币2053700元。三、付款条款: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被申请人)预付合同暂定总价款的30%为预付款。2.货全部到现场安装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双方结算,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金额的95%,结算金额5%为质量保证金,质保一年,在质保期满无扣除质保金的情况下,15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五、质量要求及货物验收:6.质保期为1年,自本工程结束、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案涉项目已于2017年9月21日竣工,于2019年1月30日验收合格。2019年4月19日,被告委托第三方评审单位出具《工程预结算评审结论》,确认结算价款为1879711.2元。至今,被告已支付金额为616110元,未支付金额为1263601.2元。自原告完成上述项目至今,被告经多次催要后仍拒绝支付。因被告未履行对原告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国测公司辩称:首先,答辩人认为本案的案由有误,原被告之间本案争议的合同涉及大量的制作安装等工程内容,双方不是简单一买一卖关系,因此,应认定为承揽合同更为准确。其次,答辩人在工程验收前后,发现原告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向京泰控股公司发出多份处罚通知及整改通知。原告收到通知后,仍不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原告根据此前通知内容,将违约罚款从工程款中全部扣除。同时,答辩人此前已告知原告未付工程款将用于抵扣因质量问题导致的违约罚款。原告已知晓,并签字确认,且3年来并未提出异议。因此,答辩人已无任何款项需要向原告支付。最后,答辩人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被答辩人主张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主张的已结算的工程款,于结算完成时的2019年就已告知其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依法扣除。而原告主张的未结算部分,因双方工程还未完成结算,原告无法律依据主张工程款,更无依据主张违约金。综上,答辩人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17年9月6日,北京世纪京泰家具有限公司(乙方,供方,北京世纪京泰家具有限公司后变更名称为京泰控股公司)与国测公司(需方,甲方)签订《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11B地块木门及窗套线供货安装合同》(编号201708106),该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11B地块1#2#4#13#14#15#16#楼木门、窗套线供货安装。2.工程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二、产品及价款: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暂估总价合同。暂估总价:人民币2053700元。以竣工图纸的数量和尺寸结算。三、付款条款: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合同暂定总价款的30%为预付款。2.货全部到现场安装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双方结算,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金额的95%,结算金额5%为质量保证金,质保一年,在质保期满无扣除质保金的情况下,15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3.付款依据及相关要求:乙方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随货物由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测证明等相关文件。在乙方向甲方申请付款时提供,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若因乙方提供的发票等相关文件不合法给甲方造成损失,则一切相关赔偿责任由乙方全额承担。若乙方未提供约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文件,则甲方有权拒付应付款项,但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期后义务,由此引发的逾期付款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向甲方主张质保金时,需提供甲方出具的质保期满最终验收合格证书,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质保金。4.对于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及罚款等款项,甲方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作相应扣除。四、交货条款:1.交货时间。2.交货地点。所有货物由乙方负责送往北京市顺义区**镇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11B地块甲方指定各楼层。3.货物交与甲方之前,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收货前的损耗由乙方负责。五、质量要求及货物验收:6.质保期为1年,自本工程结束、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若因甲方使用不当或人为因素造成产品损坏,乙方负责修理,但收取适当的材料费和人工费。7.乙方提供免费六年的产品保修期(从本工程整体竣工、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19年1月30日,国测公司就以上《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11B地块木门及窗套线供货安装合同》出具验收单,该验收单显示以上合同的开工时间为2017年9月6日,竣工时间为2017年9月21日,该验收单显示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监理单位、工程师、资料员、管理负责人、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均为合格或同意,并有负责人签字或**,最后签字时间为2019年1月30日。该工程结算时间为2019年4月19日。 双方均认可以上《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11B地块木门及窗套线供货安装合同》的结算金额为1879711.2元,已付金额为616110元,尚欠1263601.2元。 被告主张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不同意付款,并提交《工程质量清查及整改通知》、《处罚通知》3份。《工程质量清查及整改通知》为2019年3月5日作出,主要内容为:“就你单位所承揽的我司国测国际会议会展中心工程,由于存在质量问题。现要求你单位立即进行清查及整改,最迟应于2019年3月15日前按双方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完成全部整改任务。”处罚通知分别为2019年4月27日、4月28日和9月29日作出。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以上证据均不认可,称处罚通知作出前货物安装已经验收合格,被告处罚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且没有处罚权利,原告亦未签收通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11B地块木门及窗套线供货安装合同》、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 本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双方均认可《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11B地块木门及窗套线供货安装合同》的尚欠货款金额为1263601.2元,本院予以确认。 2019年1月30日,国测公司就以上《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11B地块木门及窗套线供货安装合同》出具验收单,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为合格。2019年4月19日的《工程预结算评审结论》,确认涉案工程的结算价款,依照双方签订的《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11B地块木门及窗套线供货安装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付款条件,国测公司应当在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金额的95%。 另,根据涉案合同第五条第6关于质保期的约定“质保期为1年,自本工程整体竣工、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涉案工程在2019年1月30日验收合格,故一年质保期在2020年1月30日结束。被告主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提交《处罚通知》等予以证明,但上述证据均与之前出具的验收单内容相互矛盾,故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其公司应当支付剩余5%的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本院认为其实际为损失的一种,结合双方合同的约定,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等,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酌情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京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款项126360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京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损失(以1169615.64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30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263601.2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1月3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驳回原告京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1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京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