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3民终15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1层202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京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垛子村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京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泰控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18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法官张**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测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京泰控股公司负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为:一、本案的案由有误,国测公司与京泰控股公司之间本案争议的合同涉及大量的制作、安装等工程内容,双方不是简单的“一买一卖关系”,因此,应认定为“承揽合同”更为准确。二、国测公司在工程验收前后,发现京泰控股公司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向国测公司发出多份处罚通知及整改通知。京泰控股公司收到通知后,仍不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国测公司根据此前通知内容,将违约罚款从工程款中全部扣除。京泰控股公司已知晓工程款被抵扣一事,且已经签字确认,因此国测公司不是不支付工程款,而是无任何工程款需要支付。一审法院对京泰控股公司签字确认同意抵扣工程款一事,完全忽视,属于事实不清。
京泰控股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并不符合承揽合同要素,即使是承揽合同也不影响一审判决结果。对于处罚通知认可一审的认定,处罚通知是货物安装并已经验收合格之后提出的,双方最终应该以验收单为结算依据。
京泰控股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国测公司向京泰控股公司支付货物价款1263601.2元;2.判令国测公司向京泰控股公司支付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价款结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欠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LPR的标准计取,自逾期付款之日2019年1月30日起暂计至2022年10月31日,暂计184258.46元;3.请求依法判令国测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6日,北京世纪京泰家具有限公司(乙方,供方,北京世纪京泰家具有限公司后变更名称为京泰控股公司)与国测公司(需方,甲方)签订《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11B地块木门及窗套线供货安装合同》(编号201708106),该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11B地块1#2#4#13#14#15#16#楼木门、窗套线供货安装。2.工程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二、产品及价款: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暂估总价合同。暂估总价:人民币2053700元。以竣工图纸的数量和尺寸结算。三、付款条款: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合同暂定总价款的30%为预付款。2.货全部到现场安装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双方结算,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金额的95%,结算金额5%为质量保证金,质保一年,在质保期满无扣除质保金的情况下,15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3.付款依据及相关要求:乙方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随货物由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测证明等相关文件。在乙方向甲方申请付款时提供,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若因乙方提供的发票等相关文件不合法给甲方造成损失,则一切相关赔偿责任由乙方全额承担。若乙方未提供约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文件,则甲方有权拒付应付款项,但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期后义务,由此引发的逾期付款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向甲方主张质保金时,需提供甲方出具的质保期满最终验收合格证书,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质保金。4.对于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及罚款等款项,甲方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作相应扣除。四、交货条款:1.交货时间。2.交货地点。所有货物由乙方负责送往北京市顺义区**镇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11B地块甲方指定各楼层。3.货物交与甲方之前,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收货前的损耗由乙方负责。五、质量要求及货物验收:6.质保期为1年,自本工程结束、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若因甲方使用不当或人为因素造成产品损坏,乙方负责修理,但收取适当的材料费和人工费。7.乙方提供免费六年的产品保修期(从本工程整体竣工、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19年1月30日,国测公司就以上《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11B地块木门及窗套线供货安装合同》出具验收单,该验收单显示以上合同的开工时间为2017年9月6日,竣工时间为2017年9月21日,该验收单显示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监理单位、工程师、资料员、管理负责人、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均为合格或同意,并有负责人签字或**,最后签字时间为2019年1月30日。该工程结算时间为2019年4月19日。
双方均认可以上《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11B地块木门及窗套线供货安装合同》的结算金额为1879711.2元,已付金额为616110元,尚欠1263601.2元。
国测公司主张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不同意付款,并提交《工程质量清查及整改通知》、《处罚通知》3份。《工程质量清查及整改通知》为2019年3月5日作出,主要内容为:“就你单位所承揽的我司国测国际会议会展中心工程,由于存在质量问题。现要求你单位立即进行清查及整改,最迟应于2019年3月15日前按双方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完成全部整改任务。”处罚通知分别为2019年4月27日、4月28日和9月29日作出。京泰控股公司对国测公司提交的以上证据均不认可,称处罚通知作出前货物安装已经验收合格,国测公司处罚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且没有处罚权利,京泰控股公司亦未签收通知。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双方均认可《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11B地块木门及窗套线供货安装合同》的尚欠货款金额为1263601.2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2019年1月30日,国测公司就以上《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11B地块木门及窗套线供货安装合同》出具验收单,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为合格。2019年4月19日的《工程预结算评审结论》,确认涉案工程的结算价款,依照双方签订的《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11B地块木门及窗套线供货安装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付款条件,国测公司应当在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金额的95%。
另,根据涉案合同第五条第6关于质保期的约定“质保期为1年,自本工程整体竣工、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涉案工程在2019年1月30日验收合格,故一年质保期在2020年1月30日结束。国测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提交《处罚通知》等予以证明,但上述证据均与之前出具的验收单内容相互矛盾,故一审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其公司应当支付剩余5%的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关于京泰控股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费,一审法院认为其实际为损失的一种,结合双方合同的约定,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等,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酌情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京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款项1263601.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京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损失(以1169615.64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30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263601.2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1月3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三、驳回京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涉案产品并不具有定作性,京泰控股公司为国测公司提供安装服务为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中的附随义务,不属于承揽合同中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专门制作的情形,一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并无不当。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国测公司应否支付京泰控股公司争议货款。
关于该争议焦点,国测公司主张其已经向京泰控股公司发出多份处罚、整改通知,对货款进行了扣除,故国测公司并不欠付京泰控股公司货款。本院认为,国测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已经出具验收单确认涉案工程验收合格,根据双方供货合同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国测公司应支付京泰控股公司剩余货款。国测公司在验收合格后主***控股公司供货不合格扣除货款缺乏依据,对其相关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国测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31元,由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 阳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张 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