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裕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913某某与昆山市裕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3民初5913号 原告:***,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代理人:***,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裕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陶桥村百家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382387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昆山市裕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24元,减半收取5262元,保全费4020元,两项合计92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