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新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12630号
原告:湖南新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新韶东路308号致和苑红星国际公馆二期1009。
法定代表人:曹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晴,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纯,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第三人:喻赋安,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湖南新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喻赋安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湖南新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新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新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盛 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 赟
书 记 员  刘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