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华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211执保4623号 申请人: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鹏程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申请人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苏0211诉前调9636号,申请人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上述查封财产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移、变卖、抵押等事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