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恒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阳佳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81执保271号
申请人:辽宁恒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龙达街115号楼2层228号。
法定代表人:孟召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林,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通,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律顾问,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申请人:辽阳佳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龙泽花园小区B区41号楼4号1-2层。
法定代表人:王殿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辽宁恒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被申请人辽阳佳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票盛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恒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辽阳佳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辽阳市帐户1,200,000元进行保全;对辽阳佳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辽K×××××、辽K×××××五十铃牌小型汽车两辆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辽宁恒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1,200,000元。
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对辽阳佳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辽阳市的银行帐户发起了司法网络查询,经查询,辽阳佳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辽阳市银行无开户信息,故本院无法进行冻结。本院委托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查封辽阳佳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辽K×××××、辽K×××××五十铃牌小型汽车。
本院认为,申请人辽宁恒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辽阳佳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辽K×××××、辽K×××××五十铃牌小型汽车。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准抵押、买卖、毁损或设立其他物权、变更所有权登记。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雪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久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