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3130民初108号
原告:高某某,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省一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民族路北段(规划局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189841654M。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某,男,土家族,1964年6月9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山县忠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湖南省一领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湖南省一领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