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0102执2493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北路445号。
法定代表人:***,乌鲁木齐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大湾北路西五巷18号。
法定代表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主任。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2民初1134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的存款、收入157155.98元(其中本金154931.98元,执行费2224.00元);
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