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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铭烁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8民终41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铭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榆林市**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铭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烁实业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20)陕0802民初4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劳务分包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20)陕0802民初4623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务资质相关事项申报代理协议》,约定由被上诉人代为申报办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费用10.6万元。后双方经协商,将费用10.6万元变更为9.6万元。上诉人已支付4.6万元,剩余5万元因被上诉人拒不开具发票,上诉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故而未付,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剩余5万元错误。 上诉人在二审中补充称,被上诉人未提供纸质的安全许可证,构成违约。 铭烁实业公司辩称,1、上诉人已付的4.6万元发票答辩人已经开具,剩余5万元由于上诉人未付,故答辩人未开具。只要上诉人付清剩余5万元,答辩人愿意开具发票。2、从大约2018年10月起,全国统一改制为只颁发电子版安全许可证,不再颁发纸质版,答辩人并未违约。 铭烁实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劳务分包公司向铭烁实业公司支付剩余5万元欠款。2、本案诉讼费用由**劳务分包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8年12月20日,铭烁实业公司与**劳务分包公司签订《劳务资质申请报代理协议》。合同签订后,铭烁实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劳务分包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020年1月16日,铭烁实业公司与**劳务分包公司协商于2020年4月1日前结清所欠余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并签订《协商证明》。同日铭烁实业公司将相关资料移交**劳务分包公司,**劳务分包公司签名予以确认。后铭烁实业公司要求**劳务分包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但**劳务分包公司未履行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2018年12月20日铭烁实业公司与**劳务分包公司签订《劳务资质申报代理协议》。铭烁实业公司、**劳务分包公司对该协议的有效性均无异议,该院予以确认,合同履行期间,经双方协商签署了《协商证明》,对合同欠款及资料的移转进行了确认。现铭烁实业公司已将相关资料移交**劳务分包公司,**劳务分包公司理应支付相应的欠款。**劳务分包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显然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故铭烁实业公司请求**劳务分包公司偿还欠款5万元,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榆林市**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原告陕西铭烁实业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元,由榆林市**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务资质申报代理协议》、《协商证明》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为有效。被上诉人已经按照《劳务资质申报代理协议》、《协商证明》的约定履行了代理办理《安全许可证》、移交相关业务材料等义务,上诉人应履行支付下欠5万元费用的义务。上诉人未按照《协商证明》约定的期限支付下欠的5万元费用,一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下欠的5万元费用并无不当。 至于发票问题。被上诉人在一、二审期间已经开具了面额为4.6万元和5万元的发票两支,并同意在上诉人付清下欠5万费用后将该二支发票交付于上诉人,上诉人可在其付清下欠5万元费用后要求被上诉人交付。 综上,**劳务分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榆林市**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