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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铭烁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鑫淼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887号     原告:陕西铭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鑫淼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XXXXXXXX。 原告陕西铭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鑫淼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铭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  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