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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04民初4313号 原告:**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建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质协议书欠款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协商一致签订《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协议》。协议中约定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费用为100000元,协议明确规定甲方需要依照合同约定向乙方履行根据申报进度支付相应款项,乙方需在代理期限内完成合同约定的代理事项。原告办理完成约定事项后,被告仅在合同签订时支付10000元首付款,资质申报期支付20000元后,一直拖欠剩余尾款70000元。原告多次催被告支付剩余尾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支付清剩余尾款70000元,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相关事项申报代理协议》、资质证书截图、建行交易明细、收据。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3日,原、被告签订《相关事项申报代理协议》,约定代理事项为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及安全许可证,代理费用100000元,被告根据申报过程中的相关事项达标要求积极配合原告提供相关事项申报所需的现有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明确代理申报项目的具体要求,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务,实现申报目标,被告不能或无法提供的资料和文件,由被告按照申报要求完善,原告接收被告委托人员对代理事项工作进程进行监督。代理期限以原告收到被告第一笔款项之日作为代理期限起始时间,五个月内原告负责拿到市建委受理单,资质完成后从安许开户起三个月内拿到安全许可证。完成事务界定为:被告委托原告代理申报事务按规定在相应的行政机关审批终结,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官网公示时,即视为该委托事务全面完成,并于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约定应付款项。合同附件为资质申请企业准备资料清单,记载所需的企业资料及人员资料。原告表示其完成的委托事务为提供附件的人员资料中所列的相关人员及社保关系。 2019年4月3日、5月27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转账两笔,金额分别为20000元、10000元,原告收款后均开具了收款收据。 根据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网站查询,被告公司的施工劳务企业资质2019年4月25日被核准,证书有限期至2024年4月25日;安全许可证书发证日期为2020年1月1日,有效期至2023年1月1日。 另查明,2021年3月11日,原告名称由“陕西铭烁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建工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约定委托事务全面完成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约定的应付款项,被告公司的施工劳务企业资质2019年4月25日被核准,安全许可证书2020年1月1日被核准,协议约定的委托费用为100000元,但被告至今仅支付了3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70000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举证质证及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建工有限公司支付委托费用70000元。 如果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执行本判决时直接予以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