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煜祥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五莲县精盛焊接部、日照市东方热电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民初2760号
申请人:五莲县精盛焊接部,住所地五莲县滨河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21MA3FA12W8J。
法定代表人:李盛业,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市东方热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新区高新一路与兖州路交汇处西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677785638。
法定代表人:赵龙岗,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煜祥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济南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UL4PL60。
法定代表人:赵龙岗,总经理
申请人五莲县精盛焊接部与被申请人日照市东方热电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煜祥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五莲县精盛焊接部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市东方热电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2、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煜祥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申请人五莲县精盛焊接部以其提供的担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五莲县精盛焊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一、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市东方热电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煜祥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五莲县精盛焊接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淑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吴 凯
书 记 员 祝继青
注:多个银行账号的实际冻结金额累计数额超过保全标的额的,对超出部分被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