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182民初5509号之二
原告:明光市恒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石坝镇苏郢村陈郢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RMTW5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字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柳湾路245号星光华景小区4幢28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PG6RM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明光市恒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字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明光市恒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明光市恒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明光市恒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20元,由明光市恒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