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205执1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克拉***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风城油田32井区以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5MA775D252Y
法定代表人:栾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盛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新城区库尉公路西侧原铁克其乡综合修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568896217F
法定代表人:白居信,该公司总经理。
克拉***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盛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205民初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新疆盛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克拉***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312,000元;案件受理费2,990元及申请费2,0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新疆盛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克拉***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317,070元,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新疆盛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电话告知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2021年10月18日至2022年3月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先后查询被执行人刘永勇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新疆盛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合计71,589.09元,本院已划拨71,589.0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71,589.09元。
2.查明被执行人新疆盛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无房屋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新疆盛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新疆盛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无证券登记信息。
5.查明被执行人新疆盛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无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克拉***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克拉***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17,07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71,589.09元,尚余250,136.91元(含执行费4,656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蒲 可 可
审判员 于诗扬
审判员 兰家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樊幸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