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205财保9号
申请人:***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北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克拉***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风城油田32井区以西。
法定代表人:栾博,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克拉***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406172.91元予以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克拉***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406172.91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克拉***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崔 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祖丽胡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