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顺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光正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克拉玛依顺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2民终4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周永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刚,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克拉***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栾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彩玲,新疆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克拉***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2019)新0205民初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2019)新0205民初1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839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克拉***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疆伟

审判员  李 萍

审判员  吴 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郭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