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博达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克拉玛依博达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乐锅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新0204执2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克拉***达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乐锅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克拉***达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博达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204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乐锅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称乐锅锅炉公司)清偿债务10109151.5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77509元。
执行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乐锅锅炉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申请执行人博达公司对此表示理解,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玉龙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子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