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杭萧催字第184号
申请人浙江圣达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浙江圣达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1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党湾支行于2012年6月26日签发的编码为**********00500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杭州东湾养殖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澳斯菲德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背书人上海富朗特动物保健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圣达药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圣达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