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023执17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789号,组织机构代码:70471153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岳阳市盈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工业园云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办公楼107房,组织机构代码:68740128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市盈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执行。依据(2018)浙1023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岳阳市盈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人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38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37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0780元,但被执行人岳阳市盈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于2018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岳阳市盈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限期如实报告当前以及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岳阳市盈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既逾期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故本院依法对其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岳阳市盈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8年6月21日,本院委托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岳阳市盈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住所地的财产情况,也未得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信息反馈。
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执行人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涉案债权暂无法实现。
2018年11月29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调查材料回执、执行裁定、执行回告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岳阳市盈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1023执17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岳阳市盈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