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浙1023执1344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樟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王深木(2019)浙1023执134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江西樟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王深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江西樟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王深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江西樟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王深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