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樟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23执134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789号,组织机构代码:70471153X。
法定代表人洪爱。
被执行人江西樟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辛基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31462091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1023民初1083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樟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江西樟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3910元、执行费53125元。但被执行人江西樟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樟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卫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鲍立波